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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民國83年7月8日,立法院內政及邊政、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三讀通過"直轄市自治法"草案。民國83年7月29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39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6條。

"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民國87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依據上開條文,以(87)府民二字第8706785700號函訂頒,制訂"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復於民國89年8月31日,以(89)府民二字第8904295800號函修正。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第3條第1目,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2)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5)里長證明事項。
      (6)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7)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8)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9)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
      (3)基層藝文活動、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
      (4)區、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
      (5)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6)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
      (7)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之協助推動。
      (8)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
      (9)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0)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
    (11)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
    (12)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民國88年4月14日"直轄市自治法"經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79630號令公布廢止。民國88年1月13日,立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註:1),制定"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17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8條。

"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以下為"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全部條文計7條。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延伸閱讀: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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