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第3條第1目之1第5點,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之里公務事項為「里長證明事項」。
民國6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以(62)府民一字第41906號函,訂頒"臺北市里鄰長(里辦公處)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民國95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以(95)府民一字第09578107800號函修正,更名為"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第2條,
「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
(二)患重大疾病或確實不能行走無法親自申請補發身分證證明書。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
清寒證明書。
(六)無謀生能力證明書。
(七)臺北市籌組職業工會發起人工作證明書。」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第5條,
「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里長依需用機關授權依據,經查證屬實者,核發證明書。」
以下為"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全部條文計5條,及其附表名稱計8件。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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