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上「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的流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了釐清事實,於民國99年8月,將里長個人福利、里辦公處受領各項經費實際情形與網路刊載內容以製表的方式作一對照。
並於文字說明部分強調,「......"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頒布施行後,里長待遇已走向法制化......」
所謂法制化,即上開條例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3項及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所制定。
"地方制度法"第52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
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地方制度法"第61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
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前項人員之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
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
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村(里)長
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
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以下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全部條文計10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地方制度法"關於里事項者,摘錄如下:
第3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
之編組為鄰。」
第5條第4項,「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第7條第3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第59條,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
事項。由村(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
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第60條,「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第61條第3項,「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