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在"直轄市自治法"(民國83年7月29日公布實施)於民國88年4月14日公布廢止(廢止後改適用"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實施,99年2月3日公布修訂)後,於民國58年11月13日制定"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以利地方自治事項之推動。

本條例於民國91年4月4日做了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以下為"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全部條文計8條。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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