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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
之編組為鄰。」
「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9年4月30日,以(79)府民二字第79024582號函訂頒"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復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98)府授民二字第09832085000號函修正。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第2條第1項,「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以下為"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全部條文計9條。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延伸閱讀: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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