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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臺北市里辦公處各項里鄰經費之支用程序公開透明,以保障里民權益,......」,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2年1月14日,以(92)府民二字第09200602301號令發布"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
"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第2條,
「本要點所稱里鄰經費,係指以里辦公處名義所領取之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各類回饋經費、獎勵金(經費)及其他政府部門發給或民間指定用途捐給里辦公處之款項。但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及補助里鄰長個人福利費用,不在此限。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辦理或核發前項各項經費、獎勵金之主管機關。」
"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第3條,
「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支用前依規定應提出使用計畫或回饋需求者,其使用計畫或回饋需求須經該里之里鄰工作會報審議通過,再行陳核主管機關或管理委員會。使用計畫或回饋需求經主管機關或管理委員會審核未通過,而重新研提使用計畫或回饋需求者,亦同。
(二)支用前無須提出使用計畫者,仍應依規定就得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擬訂使用細項,提經該里之里鄰工作會報審議通過後執行。
前項里鄰工作會報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鄰長之出席,以出席鄰長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以下為"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全部條文計9條。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延伸閱讀: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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