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該如何運用?辦理的項目有那些?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5年11月5日,以(85)府民二字第85080023號函訂頒"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實施要點"。復於民國年3月29日,以(99)府授民治字第099305242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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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10月29日,選票上的號次有了結果,於是親手動筆撰寫完成文字稿,版面的設計就交由弟弟執行。

「長者照顧不偏廢  婦幼安全莫遲疑
   里民聯誼且多元  群英薈萃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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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樣式,並加強其使用、管理」,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8年1月26日,以(78)府民一字第305528號函訂頒"臺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復於中華民國85年9月4日,以(85)府民一字第8527901號函修正。

"臺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第2條,
「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之新設、汰換、維修,由各區公所依照本要點規定之式樣及規格製作,其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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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
  之編組為鄰。」

「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9年4月30日,以(79)府民二字第79024582號函訂頒"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復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98)府授民二字第098320850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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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在"直轄市自治法"(民國83年7月29日公布實施)於民國88年4月14日公布廢止(廢止後改適用"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實施,99年2月3日公布修訂)後,於民國58年11月13日制定"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以利地方自治事項之推動。

本條例於民國91年4月4日做了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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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0月29日,臺北市大安區第11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作業,準時於上午9時,在行政中心大樓10樓集會堂展開,由區長蘇素珍女士主持,並有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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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毅,戰國時期名將,受燕昭王重用任為上將軍,統率趙、秦、韓、魏、燕五國之兵伐齊,大敗齊軍。唯莒、即墨二城未能攻克,各國軍隊陸續收兵返國,獨樂毅於臨淄留守以繼續攻之。

此時齊國首將田單行反間計,說之以流言:「樂毅能在半年內,攻下七十餘城,為何費了三年還攻不下兩座城呢?實際上是想自立當齊王。」燕昭王聽了反說:「樂毅功蓋天下,就算封王也未嘗不可。」著即派使者欲封樂毅為齊王。樂毅感激燕昭王厚意堅辭不受,僅實現當年與昭王之諾封昌國君。

燕昭王死,子惠王立。田單知悉惠王生性多疑,並利用其任太子時和樂毅之不愉快經驗,再行反間計,使惠王派騎劫接替樂毅兵符,並召回樂毅,樂毅遂出亡趙國。後田單擊敗騎劫於即墨,並趁勢光復齊國七十餘城,樂毅的苦心經營卒毀於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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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上「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的流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了釐清事實,於民國99年8月,將里長個人福利、里辦公處受領各項經費實際情形與網路刊載內容以製表的方式作一對照。

並於文字說明部分強調,「......"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頒布施行後,里長待遇已走向法制化......」

所謂法制化,即上開條例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3項及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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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第3條第1目之1第5點,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之里公務事項為「里長證明事項」。

民國6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以(62)府民一字第41906號函,訂頒"臺北市里鄰長(里辦公處)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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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里長選舉即將在99年底舉行,有關擔任里長究竟能享有多少「福利」,屢屢引起民眾好奇。

近日網路上即流傳一封「做里長~有何好處?」內容列載留言者個人認知里長所領受的待遇,惟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頒布施行後,里長待遇已走向法制化,而里辦公處各項經費均亦有明確法令規範,非里長可任意運用。由於坊間流言與事實有極大落差,故民政局將里長個人福利、里辦公處受領各項經費實際情形與網路刊載內容作一對照,以釐清事實。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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