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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選一字第0990350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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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民國83年7月8日,立法院內政及邊政、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三讀通過"直轄市自治法"草案。民國83年7月29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39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6條。

"直轄市自治法"第35條,「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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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辦公處機具,指供里辦公處使用之通訊、文書、電腦軟硬體及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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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臺北市里辦公處各項里鄰經費之支用程序公開透明,以保障里民權益,......」,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2年1月14日,以(92)府民二字第09200602301號令發布"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

"臺北市里辦公處支用里鄰經費管理要點"第2條,
「本要點所稱里鄰經費,係指以里辦公處名義所領取之補助里鄰建設經費、各類回饋經費、獎勵金(經費)及其他政府部門發給或民間指定用途捐給里辦公處之款項。但里辦公處事務補助費及補助里鄰長個人福利費用,不在此限。
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辦理或核發前項各項經費、獎勵金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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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該如何運用?辦理的項目有那些?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5年11月5日,以(85)府民二字第85080023號函訂頒"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補助經費實施要點"。復於民國年3月29日,以(99)府授民治字第099305242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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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本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樣式,並加強其使用、管理」,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8年1月26日,以(78)府民一字第305528號函訂頒"臺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復於中華民國85年9月4日,以(85)府民一字第8527901號函修正。

"臺北市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製作使用管理要點"第2條,
「里辦公處公告欄、銜牌及里、鄰長銜牌之新設、汰換、維修,由各區公所依照本要點規定之式樣及規格製作,其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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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
  之編組為鄰。」

「為明定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79年4月30日,以(79)府民二字第79024582號函訂頒"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復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98)府授民二字第0983208500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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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在"直轄市自治法"(民國83年7月29日公布實施)於民國88年4月14日公布廢止(廢止後改適用"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實施,99年2月3日公布修訂)後,於民國58年11月13日制定"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以利地方自治事項之推動。

本條例於民國91年4月4日做了修正,並更名為"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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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上「里長福利及里辦公處相關經費」的流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了釐清事實,於民國99年8月,將里長個人福利、里辦公處受領各項經費實際情形與網路刊載內容以製表的方式作一對照。

並於文字說明部分強調,「......"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頒布施行後,里長待遇已走向法制化......」

所謂法制化,即上開條例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3項及第61條第3項之規定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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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第3條第1目之1第5點,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之里公務事項為「里長證明事項」。

民國6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以(62)府民一字第41906號函,訂頒"臺北市里鄰長(里辦公處)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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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里長選舉即將在99年底舉行,有關擔任里長究竟能享有多少「福利」,屢屢引起民眾好奇。

近日網路上即流傳一封「做里長~有何好處?」內容列載留言者個人認知里長所領受的待遇,惟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事實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89年頒布施行後,里長待遇已走向法制化,而里辦公處各項經費均亦有明確法令規範,非里長可任意運用。由於坊間流言與事實有極大落差,故民政局將里長個人福利、里辦公處受領各項經費實際情形與網路刊載內容作一對照,以釐清事實。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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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在第35棟南側,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四維路198巷30弄9號的建物,所有權人為台北市政府、管理者為大安區公所的"成功區民活動中心",整體修繕工程於99年9月14日竣工並完成相關驗收計價作業。(資料來源:大安區公所99年9月份施政報告)

99年9月27日,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區民活動中心整修,創造市民優質活動空間"為題發布新聞稿:「......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整修區民活動中心的重點,首重空間的多元使用,利用活動隔屏區隔不同的空間屬性,同時保留空間的彈性運用;為強化區民活動中心的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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